欢迎光临长沙基督教会城北堂         
今天是
第四节 罪的结局——今生和永世的审判
添加时间:2015-11-2 10:42:35 出处:城北堂 作者:城北堂 点击:2206


       一个犯罪的人,在罪恶的奴役下,究竟有何结局呢?

       犯罪的结局首先是人失去了上帝赐给人的荣耀和尊贵的地位(参看诗8:4-5;罗3:23)。
      上帝造人时,把人造成了在他自己荣耀的权威之下,而居万物之上的活物。人可以在世界上代表上帝管理万物,可是人因犯罪而失去此等尊严的形像,竟成了假神、一切的偶像和物质的奴隶,并对这些本是比人低级、庸俗的事物顶礼膜拜,可惜乎!
      其次,是失去与上帝密切相交的甘甜(参看弗4:18)。
      再次,是失去真实的平安和真正的自由(参看约8:34;赛48:22)。
      三次,是失去上帝的怜悯和眷顾,只能在上帝的忿怒和咒诅之下苟延残喘(参看约3:36;罗1:18)。
       四次,是失去本源的良善和公义,导致心性败坏,道德沦丧,过着人不像人的魔鬼般的污浊生活。并且在犯罪的纪录上变本加厉,成为罪上加罪的罪魁祸首(参看弗2:1-3;罗1:26-31;提前1:15-16;约壹5:9)。
      五次,是失去上帝所赐永恒安息的福份,遭受应得的报应——身体面临疾病、痛苦、祸患、灾难和死亡的威胁及残害(参看来9:27;罗1:27;6:23)。
六次,是失去与上帝永远的同在,失去了享受荣耀的应许(参创3:22-24;帖前4:17;启21:3-5)。
      一个犯罪而不肯悔改,拒绝接受耶稣基督救赎恩典的人,不但今生失去了上帝特别的恩佑和同在,而且在死后(来世)还要被扔到魔鬼和他的差役们受刑罚的地方——地狱,与上帝永远隔绝。所要承受的是那来自地狱的不灭之火、不死之虫的煎熬的极大痛苦,直到永永远远(参看启20:15;21:8)。这是何等可悲的结局呀!


上一条:第五节 罪的解决
下一条:第三节 罪的种类
© 2015 长沙市城北堂 湘ICP备18024661号 技术支持:蓝顿网络
地址:长沙市外湘春街80号 电话:0731-85561505 传真:0731-85561505